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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送食用油脂之油槽車採「專車專用」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

2024/8/7

  •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3年7月22日院臺食安長字第1135014480號函辦理。
  • 因應「中國大陸煤油罐車混裝食用油」案,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製造業者及物流業者:
  1. 運送食用油脂之槽車採專車專用,並有槽車載運歷程紀錄,以供查核佐證裝載品項。
  2. 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,檢查裝備,並保持清潔衛生;並應能防止交叉污染。
  3.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,確保食品安全衛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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