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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輸歐複合性食品之成分,含有以乳製品為原料之食用香料,其法規適用疑義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2024/6/13- 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3年5月28日比貿字第1130000316號函辦理。
- 倘複合性食品中僅含的動物源成分,係以乳製品為原料之食用香料屬Regulation(EU)1334/2008規範對象,該產品適用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2022/2292 第20條第4項,無須檢附衛生證明或進口商私人聲明。進口商應確保產品獲進口查驗時,符合前述規定。
- 進口商應確保產品符合動物健康相關規則,包含香料所使用之乳製品應歷經至少與Regulation (EU) 2020/692 附錄(Annex)XXVII「B」欄位同等之減緩風險處理。
- 複合性食品所含之高度萃取產品(highly refined products,HRP,如香料)須來自列於Regulation (EU) 2021/405附錄XII之第三國。